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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软件干扰微信,腾讯起诉不正当竞争获赔500万元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商圈(深圳)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侯团增(以下合称“被告方”)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腾讯公司起诉称2016年初,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一款名为“数据精灵”的软件,配合其提供的特定微信版软件、天下游软件(上述三款软件以“数据精灵”软件包的形式在网络上供公众付费下载),可以在手机终端实现腾讯公司微信软件服务不具有的“定点暴力加粉(一键可对两公里范围内所有微信用户发送添加好友请求)、公众号图文回复、关键词回复、一键点赞和评论、通讯录好友群发、微信群自动回复、定点摇一摇、微信群好友一键添加、微信群自动推广、多账号自由切换、通讯录好友群发、微信群群发、朋友圈内容一键转发”十三项特殊功能;这十三项特殊功能与腾讯公司正版微信软件形成交互关系,干扰了微信软件服务的运行数据,破坏了微信软件服务的系统运营环境和商业模式,侵害了腾讯公司的正当合法权利。腾讯公司因此起诉要求赔偿

深圳中院一审认为,被告方提供、运营数据精灵软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一审法院按照反法有关法定赔偿的最高额500万元判令被告赔偿

被告不服上诉。广东省高院二审从以下四方面进行判断:第一,经营者是否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其他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第二,经营者是否利用了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了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三,该行为是否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经营者是否有违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以及商业道德。二审判决认定:“这(使用数据精灵软件)就意味着正常使用微信的用户可能遭受陌生信息骚扰,或受到频繁干扰,这不仅会降低微信用户体验,更可能埋藏安全隐患,例如欺诈、隐私泄露等风险。由于微信用户数量庞大,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繁,以上网络干扰行为将会对网络秩序和公众的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被诉行为实质上是通过技术手段“搭便车”,是对其他经营者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的窃夺,是对竞争机制的破坏,扰乱了市场秩序。”、“被诉行为人不具善意,既没有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也没有尊重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

广东高院2020年年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至此这起利用发明软件干扰微信,损害腾讯利益的不正当竞争案,被告赔偿腾讯500万元侵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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